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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陈用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陈用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218-2号原告张海涛,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用民,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诉被告陈用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张海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斌霞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人民陪审员  徐明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