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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顺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郑州振华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顺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郑州振华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726号原告: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武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常传新,董事长。被告:郑州顺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王沟村。法定代表人:王顺亭。被告:郑州振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王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顺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郑州振华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元,诉讼保全费590元,由原告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