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申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学俊、何惠萍与被申请人杨彦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学俊,何惠萍,杨彦琴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学俊。委托代理人:刘知行。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惠萍。委托代理人:刘知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彦琴。委托代理人:杜永文。再审申请人杨学俊、何惠萍因与被申请人杨彦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民终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学俊、何惠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金 鋆代理审判员 张 凌代理审判员 张新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