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田文超与周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田文超,武穴市财政局干部。被告:周菊香,武穴市工商局干部。原告田文超诉被告周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饶国雄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游军、人民陪审员吕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文超、被告周菊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田文超的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周菊香在武穴市工商局的工资收入18万元予以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文超诉称:2011年2月,周菊香两次分别向田文超借款8万元和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5‰,半年内本息还清。借款后至今,周菊香分文未还。田文超遂具状起诉要求其返还借款13万元和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田文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两张,拟证明周菊香向田文超借款13万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周菊香辩称:借款属实,周菊香现在无能力还款。被告周菊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周菊香对原告田文超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8日,周菊香向田文超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后,周菊香出具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田文超人民币捌万元整,月息两分五厘,周菊香2011年2月28日”的借条给田文超。2012年3月14日,周菊香再次向田文超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至今,经田文超多次催讨,周菊香分文未还,田文超遂具状起诉要求其返还借款13万元和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田文超要求被告周菊香返还借款13万元的诉请,有证据证明,被告周菊香也认可该笔债务,同时原告田文超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周菊香应当偿还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菊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田文超借款13万元和利息(其中8万元利息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5万元利息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周菊香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4320元,由被告周菊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饶国雄代理审判员 游 军人民陪审员 吕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