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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陕西金泰丰自动门装饰有限公司与谢小群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泰丰自动门装饰有限公司,谢小群,安康紫金西宫足浴保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37号原告陕西金泰丰自动门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和、王发明,系该公司法务。被告谢小群,系安康紫金西宫足浴保健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安康紫金西宫足浴保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信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泰丰自动门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群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产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合同中乙方为本案原告陕西金泰丰自动门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410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合同发生争议后管辖问题协议约定由乙方(即原告陕西金泰丰自动门装饰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一般管辖原则,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叶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