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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慈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慈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江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上海慈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忻生。委托代理人郝勇,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权,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权。委托代理人朱晓琳,女。第三人上海江弘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慈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江弘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第三人上海江弘食品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汤晓音人民陪审员  徐 洋人民陪审员  张东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