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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矫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545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于某甲,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法明程,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矫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任吉梅人民陪审员  郑兆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玉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