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6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1与万×1等遗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1,万×1,万×2,吴×2,吴×3,万×3,吴×4,吴×5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1,男,1961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1,男,1980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丽萍,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2,男,1944年1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2,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3,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5。上诉人吴×1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宣民初字第06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经查,本案中被上诉人吴×4、万×3均于原审判决作出前死亡,原判决未查明其死亡及法定继承人相关情况,遗漏部分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宣民初字第06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史佳伟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