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礼友。上诉人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15)渝铁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该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规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沙坪坝,属于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原告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