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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朴盛男诉李成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953号原告朴某某,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