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朴盛男诉李成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953号原告朴某某,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