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杰与徐维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杰,徐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508-1号申请执行人马杰,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维芳,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2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维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维芳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