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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黄台渔场场长,住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业亮,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王业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5年3月25日被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局任命为济南市历城区黄台渔场场长。2011年2月至2013年10月间,刘某某利用主管黄台渔场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2月21日,刘某某私自挪用10万元公款借给韩某某用,用于偿还韩某某的个人贷款,该贷款用于韩某某个人经营活动。该借款于2011年2月25日归还。2、2013年10月16日,刘某某私自挪用30万元公款借给董某某使用,用于偿还董某某的个人贷款,该贷款由董某某借给张某某用于经营活动。该借款于2013年10月17日归还。另查明,2015年5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历城区纪委移交历城区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其中涉及历城区黄台渔场公职人员办企业及涉嫌挪用公款问题。由于线索指向不明确,检察机关针对相关问题对黄台渔厂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排查,在对黄台渔场场长刘某某进行询问时,刘某某主动交代了其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检察机关在查证了相关证据后,于同年6月8日电话通知刘某某到侦查机关,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济南新龙生态能源有限公司记帐凭证、审计移送处理书、银行交易明细、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局文件、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历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他人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成立。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刘某某构成自首,且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全部归还,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文燕审 判 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延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