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90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治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建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