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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市迪升涂料有限公司与王传伟、安徽华诺亚外墙材料有限公司欠涂料款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迪升涂料有限公司,王传伟,安徽华诺亚外墙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迪升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法定代理人:施春芳。被执行人:王传伟,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安徽华诺亚外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法定代表人:王传伟。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迪升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传伟、安徽华诺亚外墙材料有限公司欠涂料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传伟、安徽华诺亚外墙材料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