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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黄烨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仲裁2015执312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烨,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3127号申请执行人:黄烨,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号*楼,身份证号码:4408021988********。委托代理人:马晖,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摇田河大街79号1102室。法定代表人:程晶,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烨与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36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黄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冯赛霞代理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莘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