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5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与王增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5603号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419室,组织机构代码79807985-3。法定代表人叶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芬,系公司职员。被告王增兴,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委托代理人沈宏康、陈俊聪,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增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2元,由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卢泽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