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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管大章与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大章,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542号原告管大章,男,1947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组织机构代码59052372-4。委托代理人任思竹,男,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管大章与被告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大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管大章负担。审判员  李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