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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行非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巴东县林业局于申请执行谭学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东县林业局,谭学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行非审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潘世奎,局长。委托代理人XX,巴东县森林公安局法制科干部。被执行人谭学化。申请人巴东县林业局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学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提供了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有关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林业局对被执行人谭学化滥伐林木一案作出的巴林罚决字(2015)第0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及处理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林业局作出的巴林罚决字(2015)第0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桂香审 判 员  田延龙代理审判员  程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