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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苏立东与傅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东,傅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488号原告苏立东,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傅忠玉,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原告苏立东诉与被告傅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立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苏立东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