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安庆市灵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临县焉头煤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灵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临县焉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71号原告:安庆市灵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兵,任经理。被告:山西临县焉头煤业有限公司。原告安庆市灵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山西临县焉头煤业有限公司欠其29182元货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临县焉头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安庆市灵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灵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临县焉头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