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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利萍与柳奎、朱义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萍,柳奎,朱义芳,怀远县涂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711号原告:张利萍,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奎,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朱义芳,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涂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石爱侠,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邬庆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萍诉被告柳奎、朱义芳、怀远县涂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为2725元,由原告张利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