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霞与黎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霞,黎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192号原告徐霞,女,汉族,1980年2月11日生。被告黎国富,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生。原告徐霞诉被告黎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国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霞撤回对被告黎国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徐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