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莞玫军与王玉野、孙晓霞、徐永平、所润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莞玫,王玉野,孙晓霞,徐永平,所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莞玫,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玉野,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晓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徐永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所润龙,男,汉族。李莞玫与王玉野、孙晓霞、徐永平、所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饶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莞玫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永平在履行了壹拾万元后,申请人放弃了对其追偿的权利,另一被执行人所润龙除了工资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玉野、孙晓霞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饶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审 判 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