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教明与万建强、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教明,万建强,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教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万建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枝明,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教明与被执行人万建强、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现被执行人万建强、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教明与被执行人万建强、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柯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