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洁与安徽托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洁,安徽托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16-1号原告:陆洁,女,汉族,1990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周自明,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托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史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洁诉被告安徽托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