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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先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先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30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敬成,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王先造,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先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灿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闵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