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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腾飞申请执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腾飞,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腾飞,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磊,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沁民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811元整。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