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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狄于兵与林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于兵,林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975号原告:狄于兵。被告:林利文。原告狄于兵为与被告林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狄于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于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元,由原告狄于兵负担。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