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0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崔萍与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萍,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6民初874号原告崔萍,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杨昭丽,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鸿,经理。原告崔萍与被告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碧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陀颖超出庭担任记录。原告崔萍的委托代理人杨昭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崔萍诉称,2013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341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随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以出卖方式取得的龙城国际酒店公寓第1幢6层612号房,建筑面积61.23平方米,以314608元出卖给原告,被告同意立即返租。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原告使用,被告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机构申请登记备案手续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二次性付清购房款314608元和办理房产证各项税费11631元、维修基金6421元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据》给原告收执,但被告至今既不办理网签手续,也没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也拒绝开具正式发票给原告,原告多次催告要求被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告均没有明确答复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4101),将龙城国际酒店公寓第一幢6层612号房的产权办理登记到原告名下;二、判令被告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60562元(按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月1日起暂计算计至2016年7月20日,之后另计至被告实际交房之日止)、迟延办产权证的违约金9438元(314608元×3%);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福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崔萍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3.收据共4份,证明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4.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约定附随租赁合同,确定了原告的收益;5.梧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证明龙圩镇西南大道188号612房(龙城国际酒店公寓)的权属及查封抵押情况。被告天福公司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天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苍梧县龙城国际酒店公寓第1幢6层612号房与梧州市龙圩区(原苍梧县)龙圩镇西南大道188号612房属同一房屋。2013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341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龙城国际酒店公寓第1幢6层612号房,建筑面积61.23平方米,以每平方米5138.14元出卖给原告,原告采用二次性付款的方式。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被告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同意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给买受人;被告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苍梧县房管所申请登记备案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原告分二次将上述的购房款314608元和办理房产证各项税费11631元、维修基金6421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分别出具上述各项款项的《收据》给原告收执。2013年3月23日,原告与广州卡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梧州市龙圩区(原苍梧县)龙圩镇西南大道188号龙城国际酒店公寓612房(建筑面积61.23平方米)出租给广州卡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用于酒店经营。租期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租期前三年每月租金为2140元等内容。2016年7月20日,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合同和违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20日,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合同和违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4101),将龙城国际酒店公寓第一幢6层612号房的产权办理登记到原告名下;二、判令被告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60562元(购房款3146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之后另计至被告实际交房之日止)、迟延办产权证的违约金9438元(购房款314608元×3%);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梧州市房产局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的梧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显示,原告向被告购买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188号612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天福公司,产权证号:苍房权证龙圩字第××号,该房屋至庭审时止没有抵押,也没有被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但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和相关税费用后,却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也没有为原告办理权属登记应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问题:由于原告已足额支付了房款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给被告,被告没有提供正式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给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办理产权过户,而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房屋至庭审时止没有抵押,也没有被查封的情况下,被告不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显属不当,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其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办理产权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7月20日前的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60562元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188号612房的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至原告崔萍名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税费由被告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崔萍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60562元(以购房款3146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2016年7月21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违约金另计);三、被告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崔萍逾期办理产权的违约金943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535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被告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碧波审 判 员  覃仲光人民陪审员  钟小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颖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