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香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香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35号原告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法定代表人李成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香玲,个体户。原告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香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妥善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俊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