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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崔伟与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514号原告崔伟委托代理人魏家勇、唐秋园(实习),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会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伟诉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伟撤回对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卢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