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郭晓燕与石国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燕,石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54-1号申请执行人郭晓燕。被执行人石国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国朋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院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