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三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世明与山东大海集团欧纱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明,山东大海集团欧纱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39号原告:刘世明。被告:山东大海集团欧纱纤维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稻庄镇叶家村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明诉被告山东大海集团欧纱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世明负担。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