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惠馨与被执行人李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197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被执行人李X,男。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李X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04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辖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2015年9月7日,本院以(2015)莲执字第01197号《委托执行函》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1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东升执行员 蒋卫鹏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露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