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西融联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德牛物贸有限公司、韩勇、兰晋平、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融联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德牛物贸有限公司,韩勇,兰晋平,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山西融联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桥西16号万国城6号楼2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梁俊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龙钢,男,汉族。被告山西德牛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156号二层207房间。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被告韩勇,男,汉族。被告兰晋平,男,汉族。被告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福利大厦266号。法定代表人兰晋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融联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德牛物贸有限公司、韩勇、兰晋平、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融联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至今无法提供被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融联恒丰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融联恒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0元减半收取6280元,由原告山西融联恒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俊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