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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翦豪诉何基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翦某,何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翦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翦某与被告何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翦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翦某负担。审 判 员  梁润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