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罪犯罗忠福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183号罪犯罗忠福,男,1951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珠海市人,无业,住该市香洲区拱北联安路**号**栋2A,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清环保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忠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罗忠福,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8年9月29日作出(2008)筑环保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07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于2008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忠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2年2月、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罗忠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忠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5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