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德城区计生局与王自涛计划生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509号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自涛,男,1985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哨马营村。配偶为孙会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自涛计划生育行政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