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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翠红与焦方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红,焦方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杨翠红。委托代理人:张玉生,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玉亮,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焦方贞,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红诉被告焦方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杨翠红负担。审判员  冯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