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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5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龙中文、瞿兆芬与杨志辉、张瑞华、第三人杨祖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560-2号原告:龙中文,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北省荆州市。原告:瞿兆芬,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荆州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远国,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杨自辉,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建筑开发商,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张瑞华,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第三人:杨祖玉,女,1958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志明,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系第三人杨祖玉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中文、瞿兆芬诉被告杨志辉、张瑞华、第三人杨祖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中文、瞿兆芬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合法自愿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中文、瞿兆芬对被告杨志辉、张瑞华、第三人杨祖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龙中文、瞿兆芬负担。审判长龙中贵审判员易超美人民陪审员呙玉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茂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