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王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13-2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盛林,局长。被执行人王国庆。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国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作出海土资龙华字(201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限被执行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按实际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705.9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罚款17059.3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龙行审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对该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500元。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海土资龙华字(201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按实际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705.9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罚款17059.3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