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开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飞星保险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宋飞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开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程国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飞星,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飞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邢东开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文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