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687号原告:宗某某,女,住滕州市。被告:倪某某,男,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孩子的利益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