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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687号原告:宗某某,女,住滕州市。被告:倪某某,男,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孩子的利益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