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行执审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五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高龙美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执审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五莲县城富强路与青岛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文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恕宽,五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葛平永,五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龙美,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高龙美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申请执行审查的材料不完善为由提出撤回执行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审查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高显武审 判 员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