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汉武、王莉琴与禹革非、王玫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武,王莉琴,禹革非,王玫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790-1号原告王汉武,居民。原告王莉琴(原告王汉武之妻),居民。被告禹革非,居民。被告王玫瑰(被告禹革非之妻),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武、王莉琴与被告禹革非、王玫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汉武、王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禹革非名下位于长沙市暮云镇北塘村中悦·领秀金都5栋202房产(权证号码C7××26)。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晏有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790-2号原告王汉武,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和森路1680号,身份证号码430526197210160014。原告王莉琴(原告王汉武之妻),女,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和森路1680号,身份证号码362201197110220446。被告禹革非,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复兴中路55号,身份证号码43252219770729011X。被告王玫瑰(被告禹革非之妻),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风江村梨家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52219740920032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武、王莉琴与被告禹革非、王玫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汉武、王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禹革非名下丰田小牌小车(车牌号码湘K×××××)。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谢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晏有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790-3号原告王汉武,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和森路1680号,身份证号码430526197210160014。原告王莉琴(原告王汉武之妻),女,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和森路1680号,身份证号码362201197110220446。被告禹革非,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复兴中路55号,身份证号码43252219770729011X。被告王玫瑰(被告禹革非之妻),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风江村梨家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52219740920032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武、王莉琴与被告禹革非、王玫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79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禹革非名下位于长沙市暮云镇北塘村中悦·领秀金都5栋202房产(权证号码C7××26)。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现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调解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禹革非名下位于长沙市暮云镇北塘村中悦·领秀金都5栋202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谢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晏有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790-4号原告王汉武,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和森路1680号,身份证号码430526197210160014。原告王莉琴(原告王汉武之妻),女,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和森路1680号,身份证号码362201197110220446。被告禹革非,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复兴中路55号,身份证号码43252219770729011X。被告王玫瑰(被告禹革非之妻),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风江村梨家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52219740920032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武、王莉琴与被告禹革非、王玫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79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禹革非名下丰田小牌小车(车牌号码湘K×××××)。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现本案已调解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禹革非名下丰田小牌小车(车牌号码湘K×××××)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谢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晏有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