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伟平、周利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伟平,周利芬,殷海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344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章法。委托代理人:魏海平。委托代理人:陈伟文。被告:邱伟平,农民。被告:周利芬,农民。被告:殷海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伟平、周利芬、殷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叶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