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38号原告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龙溪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法定代表人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87元,由原告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