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唐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已由唐某预交),由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丁舟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