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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唐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已由唐某预交),由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丁舟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