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锦江民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安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安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569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蓉,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勔,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系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陈安林,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信公司)与被告陈安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仁信公司自接到本院补缴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苟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