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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琦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琦,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683号原告周琦,男,1993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南坪珊瑚村万达广场购物中心)UG层和B2层。负责人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琦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周琦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周琦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琦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乔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